不禁止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持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結合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1月20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0年1月20日第1524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金控公司)擬增加持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公司)股份,向本會申報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開發金控公司前於106年9月收購中國人壽公司達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並經該會106年8月23日第1346次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結合在案。開發金控公司現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再取得中國人壽公司已發行股份21.13%之股權,並控制中國人壽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之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開發金控公司前已透過與中國人壽公司結合跨足保險市場,本次開發金控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增加對中國人壽公司之持股比例,並未對組織架構產生結構性之改變。另開發金控公司之從屬事業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與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保經公司)均有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且銷售部分中國人壽公司之保單,參與結合事業在保險商品與銷售通路間具有垂直交易關係,然因人身保險商品市場及保險通路市場之結構分散、上下游競爭對手眾多,中國人壽公司、凱基銀行及凱基保經公司在人身保險商品市場及保險通路市場之占有率有限,尚難認開發金控公司有能力從事上游人身保險商品的封鎖及下游銷售通路的封鎖,以此限制保險通路及人身保險市場之競爭。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而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0年1月20日第1524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發金控公司)擬增加持有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公司)股份,向本會申報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開發金控公司前於106年9月收購中國人壽公司達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並經該會106年8月23日第1346次委員會議決議不禁止結合在案。開發金控公司現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再取得中國人壽公司已發行股份21.13%之股權,並控制中國人壽公司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之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於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開發金控公司前已透過與中國人壽公司結合跨足保險市場,本次開發金控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增加對中國人壽公司之持股比例,並未對組織架構產生結構性之改變。另開發金控公司之從屬事業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銀行)與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保經公司)均有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且銷售部分中國人壽公司之保單,參與結合事業在保險商品與銷售通路間具有垂直交易關係,然因人身保險商品市場及保險通路市場之結構分散、上下游競爭對手眾多,中國人壽公司、凱基銀行及凱基保經公司在人身保險商品市場及保險通路市場之占有率有限,尚難認開發金控公司有能力從事上游人身保險商品的封鎖及下游銷售通路的封鎖,以此限制保險通路及人身保險市場之競爭。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而得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 記者: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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