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妥繼承登記仍應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民眾詢問今年父親過世,繼承人尚未辦妥房地之繼承登記,惟該房地原本就是他本人設籍居住使用,是否需要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開始,因所有權人已改變,原核准之自用住宅條件亦隨之改變,依規定須自死亡之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所以各繼承人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應重新提出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該處提醒民眾,未辦繼承案件,地價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年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審查符合即可自次年起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享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優惠。
- 記者: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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