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拿走捷運月臺2袋芒果 捷警鷹眼認出依侵占罪送辦

老翁拿走捷運月臺2袋芒果 捷警鷹眼認出依侵占罪送辦

圖說:發言人捷運警察隊第一分隊小隊長胡振明。


【民眾網編輯方笙楠臺北報導】113年7月6日上午,捷運警察隊第一分隊警員呂明杰、林宥翔執行車廂巡邏勤務時,在往淡水方向之列車上一眼認出6月25日涉嫌於捷運士林站侵占2袋芒果的老翁,為避免驚擾列車上民眾,待老翁於捷運紅樹林站下車時,捷警立即追上前攔查詢問,並通知其到案說明,全案訊後依侵占罪嫌函送轄管士林分局偵辦。



據警方表示6月25日晚間,接獲一名女子報案,稱其購買2袋新鮮芒果準備回家享用,因芒果較重遂先行放置於士林捷運站內椅子上,不料辦完事欲返回拿取芒果時卻不翼而飛,女子當場氣得報警。捷警到場後,女子焦急表示該芒果雖非貴重之物,但仍是其辛苦購買欲與家人一同享用,並頻頻詢問捷警是否能將芒果順利找回。經捷警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有一名老翁上前將2袋芒果取走,該老翁於7月6日再次進出捷運站搭乘捷運,恰巧被觀察力敏銳的捷警迎面碰上,雖然老翁的穿著已於當時不同,但捷警仔細觀察老翁外觀特徵及隨身物品,依舊馬上辨識出正是上6月25日涉嫌侵占芒果之人,遂上前將其攔下,並依侵占罪嫌函送轄管士林分局。



據捷運警察隊統計,捷運系統受(處)理遺失物品案件今年1月至6月共計有461件;其中侵占案件總計51件,約占捷運系統內全般刑案比例35%。捷運警察隊呼籲,搭乘捷運的旅客在離開月台、車廂或廁所時,需再次檢查隨身物品,同時亦呼籲,不論物品價值多少,侵占他人財物均係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捷運站內拾獲他人財物,即使是悠遊卡、雨傘、圍巾等小物件,都應送交站務人員或警方公告招領,勿因小失大觸犯法網,留下刑案紀錄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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