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重視工地安全,「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及「施工計畫審查作業原則」113年6月27日修訂上路

鑒於臺北市中山區大直街建案於地下開挖過程中造成鄰房倒塌事件,北市建管處特別修訂「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及「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未來申請建築執照時將更重視結構設計檢核,以加強高風險易致災地區建築物興建之安全,同時要求特殊建築物興建施工時也應提送專業機關團體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以保障施工安全。

建管處處長虞積學表示,本次修訂「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擴大結構外審適用範圍,並要求結構外審審查機關或團體應針對符合結構外審個案適用之特殊構造或地質方面加強檢核,主要為保障建築基地開發及鄰地建物之公共安全。本次修訂納入結構外審重點如下:

  • 納入跨度達一定規模及特殊結構系統之建築物。
  • 強制要求建築基地位於中山區北安段金泰段或位處地質軟弱疏鬆地區須辦理外審。
  • 開挖深度達9公尺以上建築物。
  • 開挖深度達6公尺以上未採用之適當擋土工法之建築物。
  • 納入高度土壤液化潛勢地區淺開挖未達地下3層建築物。
  • 增列建築物地下層單層淨高過高及樓版高程不一致之設計。
  • 針對山坡地之擋土牆高度超過5公尺者列入外審範圍。
  • 建管處進一步強調,因應本市新建工程近年多有地下室開挖及建築物拆除導致工安意外之情形,為強化施工管理,本次同步修訂「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要求如下:

    1.調整營建工地施工計畫應經由專業機關團體審查的適用範圍及規範。

    2.增加強制提送專業機關團體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會適用範圍:

    (1)適用「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之建築物。

    (2)連棟式建築物部分拆除。

    (3)建築基地涉及拆除舊有建築物達地下2層以上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

    3.開挖深度超過一定規模於召開施工計畫審查會時,應通知或召集鄰近住戶出席施工說明會,說明工程內容、施工時間及採用施工方法。

    4.受託團體於地下開挖期間需辦理兩次現場勘查,以減少鄰近住戶疑慮及提升施工安全品質。

    建管處重視對於臺北市轄內建築物興建及施工安全管理,公共安全維護需要開發單位、專業人員及全體市民共同努力,本次修訂「臺北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原則」及「臺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審查暨備查作業原則」,相關條文內容可至「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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