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零用金低薪高報助理費 高虹安涉貪判刑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高虹安等4人為增加零用金,低薪高報詐領12萬餘元,依貪污等罪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回應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高虹安表示將上訴,並宣布即刻退出台灣民眾黨;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依法停止高虹安的市長職務,並自今天起生效,職務由新竹市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高虹安被控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擔任立委期間,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總計詐得新台幣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去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偽造文書罪起訴高虹安、前助理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陳昱愷等5人。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11萬6514元沒收或追徵;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06元沒收或追徵。

黃惠玟判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642元沒收;王郁文判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66元沒收。此外,陳昱愷無罪。

判決指出,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109年3月至5月、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的酬金聘用黃惠玟,竟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的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

判決表示,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109年8月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浮報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合計詐取4萬154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另外,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109年3月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王郁文,竟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的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而浮報加班費,3人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北院認為,高虹安位居立法委員的要職,負責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的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給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的目的,而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合議庭指出,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配合立法委員詐領助理補助款,考量3人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可罰性較輕,其中陳奐宇及王郁文的犯罪情節輕微;另外,陳奐宇及黃惠玟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但坦承犯行,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依法均可酌減其刑。

至於高虹安等5人被起訴以實際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加班費,並繳回供辦公室零用金使用部分,北院認定這部分加班費是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具有合法權源,而屬合法請領的加班費,高虹安等4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陳昱愷則諭知無罪。

北院在判決書中表示,立法委員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並非實質補貼立法委員的費用,而屬於公費助理的薪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提到,立委不得任意以助理補助費支用其辦公室或服務處等開銷,縱使以浮報人頭助理薪資的方式,將詐取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於辦公室或服務處等花銷,仍算有不法所有意圖。

北院指出,高虹安等人以「低薪高報」方式向立法院申報酬金及加班費,主觀上具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不因將這筆錢繳回至辦公室零用金後實際由何人保管、如何保管、供立委辦公室使用、高虹安個人私用或其他用途,甚至事後是否歸還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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