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岸巡小隊長包庇走私白帶魚到中國 判刑2年定讞

前海巡署陳姓中尉小隊長與部屬收賄新台幣43萬元,於安檢時放水,讓黃姓魚商得以走私白帶魚到中國。一審判處陳男2年徒刑並諭知緩刑,二審則撤銷緩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魚商黃男未經許可將白帶魚運出港與中國漁船交易,為躲避查緝,於民國111年3月間至112年1月間與時任海巡署第2岸巡隊八斗子安檢所中尉小隊長陳男商議,以每次3萬元代價,請求於安檢時放水。

陳男為順利收賄,分別遊說安檢士湯姓和陳姓男子加入,並向黃男要求提高賄款;陳男等3人共計收賄43萬元,湯男和陳男各分得6萬4000元、3萬2000元,並使黃男漁船出港11次。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認為,陳男等3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黃男則犯交付賄賂罪,另因陳男等3人主動自首,部分收賄金額低於5萬元以下,依法減輕其刑。

一審認為,陳男等3人身為公務員,未奉公守法、廉潔自持,應予非難;而黃男為圖私利,損及國家公權力行使的廉潔性及公正性,亦有不該。

一審審酌陳男等人坦承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參酌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分別判處陳男等3人1年10月至2年不等徒刑,並諭知緩刑;黃男判得易服勞動刑6月。

案經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陳男等3人放水通行物品非違禁管制品,且因中國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期間才暫時限制交易,情節輕微,原審量刑無不當。

二審指出,考量陳男時任中尉小隊長,清楚固守邊防維護台灣本島安全的重要性,其犯行有違主管之責,審酌收賄次數、金額,難認是一時失慮,一審已從輕量刑,若未於機構執行,難以維持秩序,因此僅撤銷陳男的緩刑,其餘維持原判。

案經陳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量刑妥適,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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