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議員吳瑞芳涉詐助理費512萬 更一審獲緩刑

無黨籍南投縣議員吳瑞芳,被控詐領助理費逾512萬元,歷審皆判有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審酌繳回犯罪所得、罹病,今天更一審改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依據檢方起訴書,吳瑞芳自民國99年3月至111年12月25日擔任南投縣議會第17屆、18屆、19屆議員期間,實際未聘用林姓、羅姓公費助理,雖有聘用劉姓公費助理,但僅按月給付薪資新台幣3000元。

吳瑞芳於第19屆議員任期內,雖繼續聘用劉姓公費助理,但每月僅給付薪資1萬5000元。吳瑞芳與林女、羅男、劉男共謀,由林女等3人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及郵局帳戶存摺、印章給吳瑞芳,吳瑞芳佯稱以每月2萬元或2萬7000元的薪資聘用公費助理,向南投縣議會共詐得不法所得512萬735元,供自己使用。

南投地院一審判吳瑞芳,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二審改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吳瑞芳不服已繳回犯罪所得,認為應減刑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今年1月間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審理時,合議庭審酌,吳瑞芳犯後繳回犯罪所得,且對地方公共事務發展、運作貢獻良多,並參酌她罹患腦中風,自112年12月間起住院治療,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吳瑞芳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共3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1年10月、1年9月及褫奪公權3年、2年、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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