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涉貪判刑定讞 出庭求開啟再審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收賄美元遭判刑8年定讞,目前保外就醫中,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高院今天開庭,郭表示,新事證為證人並沒從帳戶提領美元,她應無罪,盼開啟再審程序。

郭瑤琪入監服刑後,2016年間因罹癌獲保外就醫至今。媒體記者於庭後問她身體狀況及是否仍堅稱自己無罪,她簡短回應,身體狀況仍不太好,以及尊重法院裁決。

郭瑤琪庭上表示,這一次提出的新事證,是對於證人李宗賢等人所稱拿2萬元美元給她,但實際上對方根本就沒有從所稱的帳戶中提領出來過,她主張自己是無罪,希望可以開啟再審程序。

法官庭末諭知待合議庭評議後准駁,全案候辦。

郭瑤琪被控於民國95年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競標台鐵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元賄賂。

法院審理期間,郭瑤琪一度獲判無罪,但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收款與職務構成對價,改判有罪;高院更二審判決郭瑤琪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前檢察總長顏大和曾以收受賄賂罪的「對價關係」,分為「主觀說」、「客觀說」及「折衷說」,屬不同見解,有統一解釋必要,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無理由,2018年予以駁回。

此外,台灣高等檢察署認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有錯誤之處聲請再審,也遭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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