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岸商場法院攻防基市要求遷出 NET:市府違約在先

基隆東岸商場產權爭議,主富服裝公司(NET)提出確認2至4樓所有權訴訟今天開庭,市府先前提出反訴,主張主富無權占有1樓店面要求遷出,主富稱是市府違反OT契約在先。

市府先前已提起反訴,主張主富無權占有東岸商場1樓店面,要求主富遷出,因追加1樓店面約1302平方公尺,訴訟標價值達新台幣2億元,遠超過原訴訟標價額,承審法官今天開庭時,要求市府須在10日內補繳139萬元裁判費,另經討論後,10月16日續行審理。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表示,市府未依民國109年簽署的OT(Operation營運 Transfer移轉)契約,給予大日公司優先續約權,導致大日無從續約經營地下停車場及1樓,市府顯有以不正當行為,促成條件成就的情形,因此依民法,市府與大日間OT契約仍應存在,主富基於租賃契約,仍有繼續使用1樓店面權利。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指出,市府違反OT契約在先,以不正當條件促使條件成就,主富主張租賃合約中的終止合約條件未成就,基於「占有連鎖」得對市府主張拒絕返還1樓店面。

主富公司委任律師表示,依照OT契約約定,優先續約資格為營運績效良好,而營運績效良好標準為,營運期間評分均為70分以上,且營運期間屆滿前2年評分均達75分以上,但市府提出的原證,審查優先續約資格的項目及標準,均與OT契約約定無關,由此可見,市府不予優先續約顯與契約約定不符。

市府委任律師指出,市府否認沒有讓大日享有優先續約權,優先續約權是在去年9月,由專業工程顧問公司提出審查意見,包括依促參法規定,優先續約權以1次為限,及大日公司無論資產總檢查結果,及近3年財務狀況,都不符合優先續約條件。

市府委任律師指出,並非大日提出優先續約請求,市府就有續約義務,必須依照規定,經由市府評估大日營運績效良好,且符合法令規定,才可同意大日續約請求,而大日請求續約主張,經市府評估後認定不合格,因而未續約,因此,市府與大日的OT契約已屆期終止,大日與主富的租賃契約,也隨之屆期終止,主富占有1樓店面無任何權源依據。

市府委任律師指出,依OT契約原文是「得」申請繼續訂約,明顯規定大日若符合分數只是可以來申請,怎麼會說只要符合分數,市府就一定要締約,且大日對近3年財務狀況僅提出片面數字,沒有相關佐證資料,市府認定不符合優先訂約申請資格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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