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女老師與15歲男學生嚐禁果 遭判刑6月

桃園市某國中25歲甘姓女老師去年將15歲男學生帶回家發生性行為,因少年母親發現兒子身上有吻痕而東窗事發。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判處甘女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可上訴。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甘女曾在桃園市某國中擔任老師,去年5月間,3次與校內年僅15歲男學生在租屋處發生性行為,過程並未違反少年意願;全案因少年返家後被母親發現身上有大量吻痕曝光,少年母親因此到學校查訪並報警。

法官審理時認為,甘女在偵訊及庭訊時坦承犯行、呈交悔過書,可見確有悔意,考量無其他前科,雖願與少年母親調解,但因對方不願和解、未到庭而未能達成。

桃園地院日前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可上訴。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指出,甘女所屬國中經性平會調查,認定甘女性侵害成立、終止聘約,且議決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教育局已在去年10月30日核准解聘,並將甘女登入教育部不適任系統,終生不得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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