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猥褻女書記官女法官 男法官判刑2年2月

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已停職)被控於96年間強制猥褻女書記官,並於111年間涉嫌猥褻女法官。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處蔡男有期徒刑2年2月。蔡男表示,將提起上訴,力爭清白。

蔡明宏在判決後發表聲明,強調自己絕無任何猥褻行為,並表示本案審理過程所呈現的證據已足證他並無對告訴人等有何不法行為,法院卻置之不理,予以忽略,但對於明顯與證據矛盾、存在重大瑕疵的告訴人指訴,法院卻未有必要的質疑與審查,率予採信。

蔡明宏指出,由今天的判決結果可見,法院未充分斟酌對他有利的事證,採認告訴人片面且與客觀證據不符的指控,導致判決背離事實、顯失公平,他深感不服,堅決提出上訴,力爭清白到底。

檢方起訴指出,蔡明宏於民國111年11月間邀約女法官共進晚餐,下山時佯稱頭暈,把車停靠於避車彎內,以女法官工作辛勞、關心傷勢為由,突伸手揉捏女法官的後頸、肩膀,並徒手扣住女法官的左手腕。

女法官於過程中不斷哀求,蔡男見女法官無力防衛,突伸手摸向女法官大腿,並涉嫌隔著褲子用手觸碰女法官私密處得逞。因女法官向蔡男佯稱丈夫在找她,蔡男才開車載女法官回到法院。

判決表示,蔡男於96年11月間,以感謝代理他的書記官職務為由,邀約女書記官共進晚餐,以法院舉辦淨山活動為由,要求女書記官陪他勘查路線,卻把車停靠於避車彎內。

蔡男被控在車上突伸手按摩女書記官左肩,另要求原坐在副駕駛座的女書記官換坐到後座,蔡男隨後鑽入後座,涉嫌伸手從女書記官背後環抱,並強吻女書記官、用手撫摸女書記官胸部,並掀開女書記官衣服吸吮胸部。因女書記官趁隙逃離車外,蔡男才停止。

士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蔡明宏。蔡男認為,士林地方法院兩度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聲請個案評鑑,可見士院對他已存有不當偏見,聲請移轉管轄。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本案移轉至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台北地方法院根據告訴人證述、相關通聯、精神鑑定報等事證,認定蔡明宏犯行明確。北院指出,蔡男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的痛苦記憶。

北院認為,蔡明宏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被害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且於案件爆發後,對2名被害人均以其等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作為其等有誣陷的動機,行為均應嚴予非難,審酌蔡男犯後否認犯罪、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原諒的犯後態度,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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