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拒對方報警事後卻反咬肇逃 南投男誣告判刑2月

廖男騎機車遭陳姓汽車駕駛碰撞,廖男當面拒絕陳男報警、送醫,事後卻到派出所報案反咬陳男肇逃,員警調監視器畫面拆穿謊言,廖男遭依誣告罪判刑2月、緩刑2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被告29歲廖姓男子去年10月11日騎機車被陳姓男子駕車倒車時撞倒,導致廖男人車倒地、手腳擦傷,陳男立刻與吳姓乘客下車查看,並詢問廖男是否需要報警或協助送醫,且欲留下聯絡電話,但廖男都拒絕,陳男經廖男同意後離去。

不料,廖男事後竟到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復興派出所報案誣指陳男肇事逃逸,員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掌握車號聯繫陳男;陳男告訴員警,當時有下車詢問廖男是否就醫及報警都遭拒絕,過程有在場人吳男可佐證。

承辦員警聽完陳男說法,質問廖男為何指對方肇事逃逸,並提醒行為可能涉誣告罪嫌;廖男此時向員警說「要用此方式逼迫陳男出面談判及和解」,並表示後續要自行談判、無須警方處理,甚至當場要求警方將警詢筆錄碎紙、刪除錄音錄影,「你不說、我不說,沒人知道」等語,遭承辦員警告誡「不要把法律當兒戲」。

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事故後陳男確實有下車查看,3人交談約4分鐘。陳男向草屯分局提出誣告,被告廖男接受檢方訊問時辯稱「當時頭暈暈,印象中駕駛人沒下車」,檢察官依相關證據認為廖男所說是面臨訴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並指廖男犯後態度惡劣、不思悔過、一再狡辯,提告為有利談判的犯罪動機極其惡劣。

南投地方檢察署起訴後,南投地方法院審酌廖男無前科、素行良好、坦承犯行且與陳男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且表示不再追究;法官認為廖男一時失慮、無再犯之虞,宣告刑期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犯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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