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航空因罷工向工會求償 法院撤銷不當勞動行為

長榮航空不滿108年罷工向工會及成員求償,遭勞動部裁決不當勞動行為。長榮請求撤銷,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長榮合法行使訴訟權,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撤銷裁決確定。

全案緣於,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於民國108年4月19日經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長榮航空空服員自同年6月20日開始罷工,長榮航空翌日即提起民事訴訟,向工會及工會成員求償3400萬元。

工會向勞動部申請裁決,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9年2月底作成裁決,確認長榮請求工會會員給付3400萬元的行為,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並命長榮航空應於內部網站「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公告裁決主文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

長榮航空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雇主對於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權衡雇主行使訴訟權的合理性、正當性與其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

二審指出,工會及其會員若有危害雇主權益的客觀行為事實,是否具有免責的正當事由,未訴請法院裁判尚難釐清者,雇主為維護權益,循由司法途徑解決糾紛,雖使工會及其會員因此受有應訴的不利益,但權衡訴訟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應認行使訴訟權具有正當性,不能論以不當勞動行為。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件事實明確,廢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並自為判決,撤銷勞動部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並判決確認勞動部要求長榮航空公告裁決主文違法。全案不得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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