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7旬翁第6次酒駕須入監 聲請易科罰金等遭駁

72歲李姓老翁酒駕第6次被查獲遭判刑6月。定讞執行時,檢察官依相關規定沒有准予老翁易科罰金而須入監。老翁以高齡、患病等理由聲明異議仍遭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可抗告。

根據南投地方檢察署起訴書,李姓老翁民國113年1月20日下午在南投縣信義鄉參加婚宴飲用威士忌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車,行經省道台16線11公里處因行駛內車道車速過慢且未開大燈遭警方攔查,員警聞到濃厚酒味,吐氣酒測值每公升0.52毫克。

南投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南投地方法院今年4月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確定後,檢方告知李姓老翁,如未發監執行難受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因此不准予易科罰金,老翁須入監。

李姓老翁向南投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表示,經營中藥行、國術館,對解決病患苦楚有助益,且他已72歲、有牙周病需長期治療,妻子超過70歲且患糖尿病及關節痠痛,若入監服刑妻子將頓失精神支柱,請求法院撤銷原執行,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法官指出,老翁96年、101年、104年、104年、107年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分別遭緩起訴處分、判處罰金刑、有期徒刑,最後一次是107年判刑5月確定,已因酒駕犯罪被查獲5次,這是第6次酒駕,執行檢察官依台灣高等檢察署不准易科罰金標準規定,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的決定並無違法或不當,難認有何裁量瑕疵。

法官指出,老翁之前酒駕數值為每公升0.62毫克、0.76毫克、0.33毫克、0.66毫克、0.43毫克,這次濃度0.52毫克也超過標準值很多,可見老翁除一犯再犯酒駕案件,更毫無節制,客觀上對於法益侵害危險性已明顯提高,由此更證明易刑處分無法達矯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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