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誤導辦案遭3警刑求 1警不起訴、2從輕量刑

桃園市黃姓少年2月因謊報涉擄人勒贖案遭武陵派出所3員警刑求成傷。檢方偵查發現少年誤導辦案,1名員警不起訴,另2員警因擔心被害人安危心急犯錯,聲請簡易判決建請從輕量刑。

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3名員警,2月18日涉嫌用警棍、電擊棒等對未成年17歲少年刑求逼供,把少年打到遍體成傷,經警方調查屬實,除將涉案員警移送桃園地方檢察署法辦,派出所長調整非主管職務,分局長自請處分。

根據檢方調查,黃姓少年2月18日晚間6時15分許,自行打電話報案參與虛構的擄人勒贖案,同日晚間9時許,武陵派出所員警發現少年行經所外,徵得少年同意後請其進入釐清案情,但王姓巡佐與鄭姓及李姓警員認為少年供述不實、誤導辦案而心生不滿。

檢方調查,王姓巡佐持電擊槍、鐵製印台及警棍毆打,同時恐嚇「要用子彈射你,等你出去要找人把你手打斷」,鄭姓警員徒手拍打頭部並持警棍戳擊,李姓警員則以腳踹腿,導致少年胸部挫傷、頭皮鈍傷、上臂擦挫傷等,其中王姓巡佐更在吸煙區要少年下跪,回到偵訊室內還要求少年脫掉長褲,黃姓少年不滿遭毆打虐待事後憤而告警。

檢方表示,黃姓少年偵查時坦承打電話謊報虛構自己涉犯擄人勒贖案件及謊報其他刑案,在員警調查擄人勒贖過程提供警方錯誤資訊;黃男父親事後雖陪同少年驗傷、洽談調解事宜,但得知少年有刻意謊報行為及誤導警方辦案後,無意追究警方。

檢方認為,王姓巡佐涉犯刑法傷害及強制罪嫌、鄭姓警員涉犯傷害罪嫌,審酌2人犯後承認犯行,且已賠償並達成調解,少年也表示欲撤回全部告訴不願追究;且考量2警因擔心被害人安危,為及早救人才一時心急犯錯,因此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並建請從輕量刑併予緩刑。

至於李姓員警出腳踹少年小腿,檢方認為力道不大也未致傷,且李警未全程在場,因此涉嫌傷害罪嫌予以不起訴處分。至於王姓巡佐曾對少年恫嚇等涉犯公然侮辱及恐嚇罪,但因監視器未錄到聲音,無法證實是否有講這些話,且雙方已調解撤回告訴,因此最終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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