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3人抗告駁回 羈押確定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被告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原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駁回3人抗告。3人羈押禁見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實在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

本件確實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原審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被告彭振聲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彭振聲目前身體狀況,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形。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而且均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其中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被告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若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實在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的順利進行,而有羈押、禁止接見及通信的必要,因此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

高院指出,沈慶京、吳順民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沈慶京雖曾戒護就醫,現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形。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8月27日、8月28日拘提與約談被告應曉薇與沈慶京等人到案;檢察官複訊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收賄罪,聲押禁見應曉薇、沈慶京、吳順民。北院裁定,3人均羈押禁見。

北檢8月30日再度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檢察官認定,前台北巿副巿長彭振聲涉犯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聲押禁見。北院9月2日裁定,彭振聲羈押禁見。

台北地方法院先後收到吳順民、沈慶京的抗告狀,昨天一併送往台灣高等法院。北院今天表示,已收到應曉薇抗告狀,下午2時35分送達高院。

另一方面,彭振聲委任律師日前提起抗告。不過,高院認為彭振聲抗告狀未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已通知補正;彭振聲律師已於昨天下午4時以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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