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楊高速公路噪音案 高公局不服改善興訟勝訴確定

新北巿某居民指受鄰近的五楊高速公路噪音影響居住安寧,環保局監測噪音認超標,發函令高公局改善。高公局不服監測標準並求償改善費。二審認監測有誤,判高公局勝訴確定,求償部分發回更審。

環保局於民國109年9月25日至26日進行交通噪音監測作業,量測結果逾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經發函請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陳述意見後,依噪音管制法規定,以原處分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文到180日內提報交通噪音改善計畫,送環保局審查核定後,據以執行。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不服,經提訴願決定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主張社區的地址與五楊高速公路間,還有林口八德路與桃園機場捷運A9站等不同交通系統,環保局漏未依法扣除背景音源,應有違誤,所得數據應不可採,請求原處分撤銷。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另主張,以原處分而提出交通噪音改善計畫,進而花費79萬5649元委託國立台灣海洋大學進行改善,並繳納規費3萬元,這些費用支出與環保局作成違法的原處分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請求環保局應給付共計82萬5649元。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環保局的原處分適法有據,判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敗訴;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本件應採取第3類噪音管制區(標準較寬鬆)的小時均能音量管制標準,環保局扣除可能受天雨因素的時間,擷取109年9月25日20時至同年9月26日7時之間的時段檢視其小時均能音量,以第3類噪音管制區之管制標準加以判斷(早晚、日間、夜間之小時均能音量分別為75、76、73dB(A)),經核均符合標準。

二審指出,環保局當初是採第2類噪音管制區的管制標準判斷,認定超標已有違誤,原處分命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報交通噪音改善計畫,並送環保局審查核定後,據以執行,於法自有違誤,日前判決撤銷原處分,並廢棄原判決,改判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勝訴確定。

至於請求環保局給付共計82萬5649元部分,二審指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是否受有這些損害,環保局是否應賠償,因未經原審查明認定,二審合議庭無從判斷,這部分發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查明後,另為適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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