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哲男涉助朱國榮潛逃判1年2月 最高檢請北檢上訴
遊艇租賃業者周哲男涉協助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偷渡至菲律賓,被北院判刑1年2月。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原判決有違誤且量刑過輕,已請北檢提起上訴,並追查涉案遊艇的去向。
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原判決適用法律有疑義,且刑度過輕,經與台北地檢署達成共識,由北檢妥適提起上訴。
最高檢察署也說,周哲男協助朱國榮潛逃時使用了在案發前以175萬美元購置的遊艇,此遊艇載朱國榮至菲律賓後,隨即駛往蘇比克灣並委託出售,此遊艇為本案的犯罪工具,北檢也將分案查明其流向,並向法院聲請扣押、沒收或追徵。
全案起於,朱國榮涉炒股及內線交易罪,分別被判刑8年、16年,全案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北檢調查,朱國榮評估其案件遭法院重判定讞的可能性高,不甘入監,於是開始策劃逃亡。
北檢起訴指出,朱國榮得知萬那杜共和國護照可免簽進入俄羅斯等地,於是與陳姓女友及其家人謀議,由陳女父親假扮成朱國榮前往香港申辦萬那杜護照,護照辦妥後交給朱國榮。
朱國榮以周哲男公司名義買遊艇,並於民國112年9月7日,由鍾姓船長從基隆八斗子漁港開船至台南安平港停泊。當朱國榮至派出所報到後,周哲男帶朱國榮等人至安平港,再協助偷渡至菲律賓,朱國榮隨後持萬那杜護照入境菲律賓。
檢方調查發現,朱國榮與陳女會合後,與林姓女性友人及其外籍配偶夏姓男子一起前往萬那杜。隨後,林姓女性友人夫婦返回台灣,由夏男協助朱國榮及陳女搭乘包機前往以色列,後來轉往俄羅斯莫斯科,朱國榮至今仍下落不明。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周哲男坦承犯行,且於檢警查獲前即主動說明,有助於案情釐清,犯後態度尚可,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最高檢察署今天表示,原判決適用法律有疑義,且刑度過輕,經與台北地檢署達成共識,由北檢妥適提起上訴。
最高檢察署也說,周哲男協助朱國榮潛逃時使用了在案發前以175萬美元購置的遊艇,此遊艇載朱國榮至菲律賓後,隨即駛往蘇比克灣並委託出售,此遊艇為本案的犯罪工具,北檢也將分案查明其流向,並向法院聲請扣押、沒收或追徵。
全案起於,朱國榮涉炒股及內線交易罪,分別被判刑8年、16年,全案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北檢調查,朱國榮評估其案件遭法院重判定讞的可能性高,不甘入監,於是開始策劃逃亡。
北檢起訴指出,朱國榮得知萬那杜共和國護照可免簽進入俄羅斯等地,於是與陳姓女友及其家人謀議,由陳女父親假扮成朱國榮前往香港申辦萬那杜護照,護照辦妥後交給朱國榮。
朱國榮以周哲男公司名義買遊艇,並於民國112年9月7日,由鍾姓船長從基隆八斗子漁港開船至台南安平港停泊。當朱國榮至派出所報到後,周哲男帶朱國榮等人至安平港,再協助偷渡至菲律賓,朱國榮隨後持萬那杜護照入境菲律賓。
檢方調查發現,朱國榮與陳女會合後,與林姓女性友人及其外籍配偶夏姓男子一起前往萬那杜。隨後,林姓女性友人夫婦返回台灣,由夏男協助朱國榮及陳女搭乘包機前往以色列,後來轉往俄羅斯莫斯科,朱國榮至今仍下落不明。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周哲男坦承犯行,且於檢警查獲前即主動說明,有助於案情釐清,犯後態度尚可,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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