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私房性剝削案11嫌 二審輕判1年5月至12年
林姓前教師涉經營「創意私房」論壇,與劉姓前警員等10名會員共同販售兒少性影像牟利,一審判處11人1年8月至17年不等徒刑,二審今天改減判1年5月至12年不等徒刑,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姓男子曾為國小教師,他與代號「老馬」的不詳人士一同合作經營網路論壇「創意私房」,並共同審核、商定影片售價。
范姓、李姓、董姓、巫姓、莊姓、高姓、劉姓、陳姓(有兒少案件前科)、陳姓及許姓男子涉嫌多次以違法手段偷拍成年或未成年女子的隱私照片、影片,並將畫面販售「創意私房」等牟利。
其中,劉姓男子於案發時為警職人員,涉嫌於網路私訊數名被害人,聲稱能以警察身分協助她們下架、刪除影像,要求她們拍攝相同姿勢的影像才能刪除原本遭外流的影像,但事後竟將相關影像販售給「創意私房」。
此外,陳姓男子因仲介少女賣淫被判刑定讞,入監服刑前涉嫌透過交友網站等邀約數名成年、未成年女子性交易,誆騙被害人同意拍攝不雅片後將不雅片販售給「創意私房」等。陳男入監服刑後,已於民國112年7月獲假釋。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男等11人觸犯罪名包括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
有前科的陳男另觸犯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另一名被告陳男則違反意圖營利提供竊錄設備罪。
一審判處有前科的陳男有期徒刑17年,另處得易服勞動刑7月;林男被判處6年10月徒刑,劉男被判處1年10月徒刑,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1年8月至6年10月不等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判決。
二審審理期間,林男、范男、李男、董男、巫男、莊男、高男、劉男上訴主張認罪,請法院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盼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要件減刑。
二審認為,林男等8人犯行長達數年時間,揭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影像上傳至網路,無法收回、未能全面刪除及禁止再流傳,且被害人眾多,並非林男等人所稱一時失慮、誤觸法網,不符合「顯可憫恕」減刑要件。
二審審酌林男、范男、董男、巫男、李男於審理期間分別與多名被害人和解;劉男於審理時改口認罪,莊男、高男未有利於科刑考量的事實,因此部分撤銷判決,部分維持原判。
此外,二審指出,有兒少案件前科的陳男在入獄前再犯此案,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惡劣。另一名陳男與多名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尚可;許男雖協助舉發、偵辦社群軟體Telegram群組「SCP台蘿群組」,但其上訴稱願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但至辯論終結前未達成,因此部分撤銷判決,部分維持原判。
二審審酌11人的家庭背景、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有前科的陳男12年徒刑、林男6年3月、劉男1年9月,其餘被告分別判處1年5月至6年3月不等徒刑,犯罪所得及工具均沒收,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林姓男子曾為國小教師,他與代號「老馬」的不詳人士一同合作經營網路論壇「創意私房」,並共同審核、商定影片售價。
范姓、李姓、董姓、巫姓、莊姓、高姓、劉姓、陳姓(有兒少案件前科)、陳姓及許姓男子涉嫌多次以違法手段偷拍成年或未成年女子的隱私照片、影片,並將畫面販售「創意私房」等牟利。
其中,劉姓男子於案發時為警職人員,涉嫌於網路私訊數名被害人,聲稱能以警察身分協助她們下架、刪除影像,要求她們拍攝相同姿勢的影像才能刪除原本遭外流的影像,但事後竟將相關影像販售給「創意私房」。
此外,陳姓男子因仲介少女賣淫被判刑定讞,入監服刑前涉嫌透過交友網站等邀約數名成年、未成年女子性交易,誆騙被害人同意拍攝不雅片後將不雅片販售給「創意私房」等。陳男入監服刑後,已於民國112年7月獲假釋。
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林男等11人觸犯罪名包括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罪。
有前科的陳男另觸犯以詐術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另一名被告陳男則違反意圖營利提供竊錄設備罪。
一審判處有前科的陳男有期徒刑17年,另處得易服勞動刑7月;林男被判處6年10月徒刑,劉男被判處1年10月徒刑,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1年8月至6年10月不等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做出判決。
二審審理期間,林男、范男、李男、董男、巫男、莊男、高男、劉男上訴主張認罪,請法院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盼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要件減刑。
二審認為,林男等8人犯行長達數年時間,揭露被害人個人資料、影像上傳至網路,無法收回、未能全面刪除及禁止再流傳,且被害人眾多,並非林男等人所稱一時失慮、誤觸法網,不符合「顯可憫恕」減刑要件。
二審審酌林男、范男、董男、巫男、李男於審理期間分別與多名被害人和解;劉男於審理時改口認罪,莊男、高男未有利於科刑考量的事實,因此部分撤銷判決,部分維持原判。
此外,二審指出,有兒少案件前科的陳男在入獄前再犯此案,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惡劣。另一名陳男與多名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尚可;許男雖協助舉發、偵辦社群軟體Telegram群組「SCP台蘿群組」,但其上訴稱願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害,但至辯論終結前未達成,因此部分撤銷判決,部分維持原判。
二審審酌11人的家庭背景、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有前科的陳男12年徒刑、林男6年3月、劉男1年9月,其餘被告分別判處1年5月至6年3月不等徒刑,犯罪所得及工具均沒收,全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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