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翔縱火害8家人亡獲無期徒刑 二審:符合自首
男子陳彥翔縱火致8家人亡,二審今天審酌他自首哭求警員救火救妻兒,顯露懊悔自責又向警員借槍自盡等,認定為真實自首,並非基於減刑而為,依法減刑,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本件合議庭為審判長侯廷昌、陪席法官黃紹紘、受命法官陳柏宇;本件為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死刑釋憲判決後,第一件一審宣告死刑上訴二審審理後宣判的案件。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指出,新竹輪胎行縱火8死案件,判決結果,一審死刑判決撤銷,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被告陳彥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王屏夏表示,合議庭考量陳男行為縱火殺害其父母及家人,具有倫理上的特別可非難性,行為手段也特別殘酷,屬於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
但是,依卷證資料,陳男在犯罪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甚至有向警員借槍自盡等情形,認為自首屬於真實自首,並非基於減刑或其他特殊目的而為,因此依照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減輕其刑,量處無期徒刑,本件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男坦承放火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卷證資料所示,陳男因工作、家務問題與父母發生衝突、爭吵已持續不斷長達2、3年之久,陳男的哥哥也曾於爭吵中提及陳男債務問題,遭陳男持鐵棍作勢欲攻擊,在歷次吵架過程中,陳男已數度放話燒燬家裡,但都不被其父母當作一回事。
此外,台大醫院鑑定結果,陳男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其與父母爭執,長期累積情緒、壓力,又無法搬離,有時因而較為衝動、魯莽,甚且不惜將採取玉石俱焚的激烈手段。
合議庭考量,陳男於案發當晚與父母爭吵,揚言放火又遭父親無視的言語刺激,即尋找空汽油桶,駕車外出購買汽油,回家後在1樓由內而外潑灑汽油3桶,並表示「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我跟你說(台語)」等語,可見陳男對於放火燒燬家裡,不惜與父母同歸於盡,確實為預謀計畫,即有放火殺害父母的直接故意。
合議庭審酌,陳男於案發前與本件其餘被害家人之間並無衝突,他深愛妻子、子女,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的犯罪動機,並參酌他犯後哭喊警員趕快救火等情形,認定他放火時,就剝奪屋內3名成人及4名兒童生命,並非直接故意。
另外,依據現場警員證述以及密錄器畫面、110報案錄音譯文等,警員於獲報到達現場時,還未發覺犯嫌,陳男即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並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妻子、小孩等家人,警員才於現場立即逮捕陳男,加快後續案件偵辦。
合議庭審酌,陳男並不是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的生命損害,也不是迫於情勢而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難認他屬於「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並參酌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的意見,綜合判斷後,判決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陳彥翔被控民國111年6月15日晚間9時40分,又與父母因家務等問題有激烈口角衝突後,外出購買汽油返家後潑灑於輪胎行1樓地板等,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丟擲,火勢迅速延燒,導致4名大人、4名小孩葬身火海。一審判決陳彥翔死刑。
本件合議庭為審判長侯廷昌、陪席法官黃紹紘、受命法官陳柏宇;本件為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死刑釋憲判決後,第一件一審宣告死刑上訴二審審理後宣判的案件。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指出,新竹輪胎行縱火8死案件,判決結果,一審死刑判決撤銷,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被告陳彥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王屏夏表示,合議庭考量陳男行為縱火殺害其父母及家人,具有倫理上的特別可非難性,行為手段也特別殘酷,屬於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
但是,依卷證資料,陳男在犯罪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甚至有向警員借槍自盡等情形,認為自首屬於真實自首,並非基於減刑或其他特殊目的而為,因此依照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減輕其刑,量處無期徒刑,本件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男坦承放火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卷證資料所示,陳男因工作、家務問題與父母發生衝突、爭吵已持續不斷長達2、3年之久,陳男的哥哥也曾於爭吵中提及陳男債務問題,遭陳男持鐵棍作勢欲攻擊,在歷次吵架過程中,陳男已數度放話燒燬家裡,但都不被其父母當作一回事。
此外,台大醫院鑑定結果,陳男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其與父母爭執,長期累積情緒、壓力,又無法搬離,有時因而較為衝動、魯莽,甚且不惜將採取玉石俱焚的激烈手段。
合議庭考量,陳男於案發當晚與父母爭吵,揚言放火又遭父親無視的言語刺激,即尋找空汽油桶,駕車外出購買汽油,回家後在1樓由內而外潑灑汽油3桶,並表示「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我跟你說(台語)」等語,可見陳男對於放火燒燬家裡,不惜與父母同歸於盡,確實為預謀計畫,即有放火殺害父母的直接故意。
合議庭審酌,陳男於案發前與本件其餘被害家人之間並無衝突,他深愛妻子、子女,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的犯罪動機,並參酌他犯後哭喊警員趕快救火等情形,認定他放火時,就剝奪屋內3名成人及4名兒童生命,並非直接故意。
另外,依據現場警員證述以及密錄器畫面、110報案錄音譯文等,警員於獲報到達現場時,還未發覺犯嫌,陳男即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並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妻子、小孩等家人,警員才於現場立即逮捕陳男,加快後續案件偵辦。
合議庭審酌,陳男並不是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的生命損害,也不是迫於情勢而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難認他屬於「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並參酌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的意見,綜合判斷後,判決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陳彥翔被控民國111年6月15日晚間9時40分,又與父母因家務等問題有激烈口角衝突後,外出購買汽油返家後潑灑於輪胎行1樓地板等,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丟擲,火勢迅速延燒,導致4名大人、4名小孩葬身火海。一審判決陳彥翔死刑。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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