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撤銷周玉蔻限制出境 但出境前後須陳報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被控誣指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緋聞,北院判刑並裁定限制出境。2人提抗告,高院認定,無事證足認2人有逃亡動機等,撤銷原裁定,但2人出境前後均須陳報。

全案緣於,周玉蔻、蔡玉真於民國111年9月間指稱前中國小姐、前華航空姐張淑娟為台北市長蔣萬安父親蔣孝嚴「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張淑娟提告後,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周玉蔻、蔡玉真。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周玉蔻、蔡玉真態度不佳,11月26日依個資法的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各判1年6月徒刑,同時也裁定周玉蔻、蔡玉真自11月2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周玉蔻、蔡玉真不服遭限制出境、出海,提起抗告,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日前撤銷原裁定。

高院表示,本案目前已經上訴由高院審理中,經由合議庭審酌卷內2人歷次到庭的情形及她們涉案情節,認定2人若有出境正當理由,應於預訂機票、船票7日前先向高院陳報出境及返國計畫與時程,並應於返國入境後7日內再行向高院陳報,即足以替代限制出境、出海。

高院指出,周女及蔡女所犯非屬強制辯護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而且2人自偵查起,歷次偵訊、準備程序、審理期日均遵期到庭,也未曾有因案通緝紀錄。

此外,告訴人張淑娟於111年9月26日向台北地檢署提起告訴後,周女及蔡女雖有多次短期出國紀錄,但歷次偵訊期日始終遵期到庭,周女也有向檢察官陳報返國時程,並未發生檢察官所定偵訊期日遲誤不到情形。

高院表示,卷內沒有其他事證足以認定周女及蔡女有逃亡的動機或舉措,實在難以認為2人經原審判處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罪刑,即有逃亡之虞。

高院指出,原審以2人具有一定社會經驗及充足資力,即認定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虞,雖然並未論述中間關聯性,也沒說明本案有無其他替代方案得以續行審判或執行,因此認定原裁定不恰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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