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長收廠商23萬元回扣 基隆地院判2年徒刑

阮姓士官長利用小額採購得逕洽廠商辦理,向廠商收取1成回扣共23萬餘元。基隆地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判阮男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10萬元。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阮男任基隆彈藥分庫祥豐營區期間,利用小額採購制度得逕洽特定廠商辦理,與黃男等共4名廠商謀議以採購金額約1成作為回扣,藉此提供廠商工程案件。

法院指出,黃男等人製作報價最低的估價單後,再向其他廠商洽詢,提出符合軍方內部作業規定的複數估價單,阮男再將估價單交予不知情的承辦人,指示各承辦人將民國106年至112年間,祥豐營區多項小額修繕工程發包給黃男等4人,總計30項工程,阮男收取回扣少則新台幣135元,多則2萬元,總計收取回扣23萬1503元。

判決書指出,阮男在偵查及審理時都坦承不諱,且在偵查中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法官另審酌收取回扣金額尚非甚鉅,阮男並非惡劣無赦,犯罪情狀仍認有足可憫恕之處,依法減輕阮男刑責。

法院指出,兼衡阮男犯罪動機等,及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其中1名子女患有先天性心臟疾病等情狀,阮男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予以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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