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前經理涉收賄 懲戒法院判撤職停止任用2年

前中油公司修護組經理張子房涉嫌收賄,並洩密以協助廠商通過驗收,刑事部分判刑2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定讞。懲戒法院一審判決張子房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二審駁回上訴確定。

判決指出,張子房原任中油修護組經理兼中油公司採購審查小組成員,他與中油公司勞工董事陳枝章於民國106年至109年間涉嫌以顧問、諮詢費等名義收賄,並透過洩漏採購金額、變更採購要求等方式協助廠商廖姓男子,總計涉弊標案有5件。

張子房於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新台幣155萬元,且繳交40萬元公益金。橋頭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刑法洩密罪判處張子房判刑2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經濟部將張男免職後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審酌張子房擔任中油公司經理、購審會委員期間,貪圖私利主動索賄,收賄金額高達155萬元,嚴重違反義務,考量犯罪後坦承犯行且繳回全部所得,行為後後悔自新態度良好及其關懷弱勢團體等,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張子房認為原判決有理由不備、調查證據未盡周延及不適用法則等瑕疵,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認(為)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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