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時豐兒子為朋友出頭涉傷害 一審判刑6月
藝人羅時豐的兒子與4名友人不滿友人女友遭胡姓男子糾纏,涉嫌分別徒手或持球棒毆打胡男。士院審酌羅男坦承犯行並賠償6萬元,今天依傷害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此外,同案被告余姓男子、鄭姓男子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蔡姓男子、梁姓男子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民國112年10月29日下午,余男收到女友傳來訊息,表示被胡男糾纏,於是找來鄭男、蔡男、梁男、羅男等人,在隔天凌晨前往余男女友位於台北市北投住處,分別徒手或持球棒毆打胡男。
士院指出,被告余男等5人犯刑法傷害等罪,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5人毆打被害人取走手機涉犯加重強盜,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5人主觀有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士院審酌,考量蔡男、梁男、羅男坦承傷害犯行,余男僅坦承部分傷害犯行,羅男則坦承強制、部分恐嚇犯行,均有意願與胡男和解,均當庭表示悔意,羅男並匯款新台幣6萬元予胡男,據此分別量刑。
此外,同案被告余姓男子、鄭姓男子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蔡姓男子、梁姓男子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民國112年10月29日下午,余男收到女友傳來訊息,表示被胡男糾纏,於是找來鄭男、蔡男、梁男、羅男等人,在隔天凌晨前往余男女友位於台北市北投住處,分別徒手或持球棒毆打胡男。
士院指出,被告余男等5人犯刑法傷害等罪,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5人毆打被害人取走手機涉犯加重強盜,但沒有證據證明被告5人主觀有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因此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士院審酌,考量蔡男、梁男、羅男坦承傷害犯行,余男僅坦承部分傷害犯行,羅男則坦承強制、部分恐嚇犯行,均有意願與胡男和解,均當庭表示悔意,羅男並匯款新台幣6萬元予胡男,據此分別量刑。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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