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社團師偷拍女童如廁 士院判刑2年緩刑5年
許姓男子曾任北市某國小魔術社指導老師,去年6月尾隨女童進女廁偷拍。士院審酌許男認罪,日前依違反兒少條例判處許男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許男原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魔術社指導老師,去年6月間,他尾隨一名欲更換體操服的女學童走進女廁,透過廁所隔間空隙,由上方伸出手機往下方偷拍女童更衣如廁畫面,因被女童發現而未得逞。
女童發現遭人偷拍後,尖叫著跑出廁所,由其母親報警提告,全案曝光。
士院認定,許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事證明確,考量其未成功攝錄,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士院認為,許男曾有類似竊錄行為,於審理中坦承本案犯行,但考量女童與其母親均沒有意願與許男調解,並表示希望許男獲適當懲罰,據此判處許男有期徒刑2年。
士院另指出,許男於審理中表示願接受輔導及附帶條件的緩刑,而女童母親則表示沒有意見,但希望許男服義務勞務100小時,因此諭知許男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及依檢察官指揮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的處遇措施,全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許男原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魔術社指導老師,去年6月間,他尾隨一名欲更換體操服的女學童走進女廁,透過廁所隔間空隙,由上方伸出手機往下方偷拍女童更衣如廁畫面,因被女童發現而未得逞。
女童發現遭人偷拍後,尖叫著跑出廁所,由其母親報警提告,全案曝光。
士院認定,許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事證明確,考量其未成功攝錄,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士院認為,許男曾有類似竊錄行為,於審理中坦承本案犯行,但考量女童與其母親均沒有意願與許男調解,並表示希望許男獲適當懲罰,據此判處許男有期徒刑2年。
士院另指出,許男於審理中表示願接受輔導及附帶條件的緩刑,而女童母親則表示沒有意見,但希望許男服義務勞務100小時,因此諭知許男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及依檢察官指揮完成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的處遇措施,全案可上訴。
- 記者: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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