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最重關10年、罰1億 幣商納管違者最重關2年

【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最重關10年、罰1億 幣商納管違者最重關2年

立法院院會今天(16日)三讀通過「打詐四法」中的《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大幅提高洗錢刑責最重可關10年、罰1億元,並將幣商納入管制,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罰新台幣500萬元。

未來,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違者最重可關2年、罰500萬元。此外,國外幣商也要落地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

針對洗錢定義,三讀條文修正,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的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自己的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對於鉅額洗錢刑罰,行政院版本洗錢犯罪所得1億元以下,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1億元以上,處1年至7年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民眾黨團版本刑罰更高。表決通過國民黨團和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1億元以下洗錢犯罪處6個月到5年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須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否則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罰500萬元。另外,國外幣商也要落地,並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

三讀條文中也明定,冒名、以假名等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或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申請的帳號,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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