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三讀強化對外審查 經部:台積電先進技術必留台灣
產創第22條近期三讀,加強對外投資審查,同時增訂罰則,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經濟部表示,依規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且無論修法前後,台積電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
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第22條等條文18日三讀通過,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須事前申請,加強對外投資審查,同時增訂罰則,若業者未經核准實行投資,且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根據規定,產創第22條等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經濟部表示,子法完備後,才會報請行政院訂定上路時間。
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將對美國再投資至少1000億美元,用於興建3座晶圓廠、2座先進封裝廠等設施。外界關注產創第22條三讀後,台積電海外投資案申請程序是否加嚴,以及是否須符合「N-1」相關規定,也就是赴海外的製程技術須落後在台灣製程技術一個世代。
經濟部說明,依產創新規定,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
相關官員說明,不管產創第22條修法前後,經濟部都會依照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6項情形,審查海外投資申請案;簡言之,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對企業而言,也不會把不穩定的製程移到海外。
經濟部表示,依照規定,國外投資若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義務、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破壞國家形象,只要符合上述6項情形之一,經濟部將不予核准。
此外,以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經濟部說明,三讀條文也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加強事後管理,經濟部表示,公司實行國外投資後,若違反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的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產創第22條等條文18日三讀通過,規定投資於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等情形者須事前申請,加強對外投資審查,同時增訂罰則,若業者未經核准實行投資,且屆期未改正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根據規定,產創第22條等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經濟部表示,子法完備後,才會報請行政院訂定上路時間。
台積電近日宣布加碼投資美國,將對美國再投資至少1000億美元,用於興建3座晶圓廠、2座先進封裝廠等設施。外界關注產創第22條三讀後,台積電海外投資案申請程序是否加嚴,以及是否須符合「N-1」相關規定,也就是赴海外的製程技術須落後在台灣製程技術一個世代。
經濟部說明,依產創新規定,一定金額以上、投資特定地區或國家、特定產業或技術,都要事先申請。
相關官員說明,不管產創第22條修法前後,經濟部都會依照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6項情形,審查海外投資申請案;簡言之,最先進製程一定會留在台灣,對企業而言,也不會把不穩定的製程移到海外。
經濟部表示,依照規定,國外投資若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違反國際條約或協定義務、侵害智慧財產權、違反勞動基準法引發重大勞資糾紛尚未解決、破壞國家形象,只要符合上述6項情形之一,經濟部將不予核准。
此外,以往違反投資規定並無罰則,經濟部說明,三讀條文也增訂第67條之3,明定公司未申請核准實行投資者,處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等規定;屆期未改正、停止或撤回投資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為加強事後管理,經濟部表示,公司實行國外投資後,若違反第22條第3項,包括影響國家安全、對國家經濟發展有不利影響等,及未依第22條之4條予以改正的相關規定者,得按次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 記者:中央社記者劉千綾台北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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