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投保健康險未告知 金管會:投保前已發生疾病不賠

為避免消費爭議,金管會今天呼籲,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若隱匿以致保險公司錯估危險,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解約,即便過了2年期限,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疾病均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今天在例行記者會呼籲,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商品保障範圍、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應親自填寫要保書,據實回答保險公司於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即健康告知事項,並親自簽名,以避免投保後被發現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蔡火炎指出,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定對價平衡契約,要保人應於投保時,依各要保書訂立的書面詢問善盡告知義務,如是否有「過去5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最近2個月有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等情形,讓保險公司知悉保戶健康狀況,作為評估是否承保、設定承保條件及承保費率依據。

蔡火炎表示,若要保人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的估計,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2年內可解除契約,保險公司須在知悉有解除原因後1個月內行使解除契約權。

蔡火炎進一步指出,若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未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2年期限,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契約,但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發生疾病,不論經過多久時間,仍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他強調,保戶與保險公司均應以最大誠信對待對方,保險才得以發揮最大功能,有效分散未來風險,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應誠實告知健康狀態,以避免後續遭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衍生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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