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出嫁雙龍搶珠 金管會:關注4層面關係人權益

新光金出嫁,陷入台新金與中信金雙龍搶珠局面,創金控史上首見。金管會今天表態,對併購都有法定程序並進行推演,一定會確保金融市場穩定及發展,並關注4大層面利害關係人權益,其中社會大眾為最上位考量。

新光金與台新金董事會達成合意併購共識,但中信金亦宣布對新光金發動敵意併購,金控併購史上首見雙龍搶珠,讓監理機關金管會在審核上陷入兩難局面,決策動向備受市場關注。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天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對於併購過程未來如何發展,金管會都有法定程序並進行推演,金管會一定會確保金融市場穩定和發展,並重視至少4大層面利害關係人權益。

首先,童政彰表示,最上位為社會大眾權益,金管會會考量金融機構在合併過程及合併後,是否會影響金融穩定、是否能促進市場競爭效益,必須確保在合併後金融機構能繼續提供公平透明的金融服務,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這是最上位考量」。

其次為金融機構客戶本身權益,童政彰表示,合併案必須考量客戶利益,確保所有金融服務不受影響,不僅如此,過去金融機構有無做到公平待客、有無積極建構友善金融環境、是否徹底落實普惠金融,均為主管機關考量重點。

第3層次為員工權益,童政彰強調,合併計畫必須充分考量員工權益,包括就業穩定、職涯發展機會、組織文化融合、薪資結構合理性等,合併過程亦必須和員工建立妥善溝通管道。

他進一步指出,最後層面為股東權益,金管會會考量合併對股東價值影響,確保合併交易能公平對待股東,並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相關資訊都應該透明公開,讓股東充分掌握並依法參與決策。

對於新光金陷入雙龍搶珠,童政彰表示,在審查上,金管會一定會往4大利害關係人權益都能顧及的方向,進行縝密思考。

童政彰說,金融市場有合意併購及非合意併購雙機制,金管會在法制面已提供不同法令依據,中信金擬對新光金發動敵意併購是走金控法第36條轉投資規定,台新金與新光金董事會通過合意併購,則是循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

他表示,不同併購方式,現行都有法律可依循,金管會均會依法律規定審查;過去金融機構有完成合意併購、亦有完成非合意併購案件,法制面完備、市場實務面亦有實例,對於不同情境,金管會都會秉持原則審查,在法制、公開透明、自由競爭社會底下,金管會不會有任何預設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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