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壽川放貸三寶案二審敗訴 委任律師:上訴捍衛清白

前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被控違法放貸三寶集團等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判處8年8月徒刑,可上訴。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今天發布聲明稿表示,何壽川對此結果深表遺憾,將繼續上訴,捍衛自身清白。

全案源於民國95年間,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後來美林證券退股,李俊傑為了收購美林證券的股權,但有資金缺口,因此與何壽川共謀,後涉違法放貸三寶集團,一審依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二審今天改判8年8月徒刑。

何壽川委任律師余明賢指出,高院判決已經肯認何壽川並未收受所謂不當利益,亦未將永豐金租賃貸款予三寶資金,以及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的投資據為己有,沒有掏空公司的事實。

余明賢表示,高院判決也認定,永豐金租賃是以放款收受利息方式承作三寶貸款,且永豐金租賃承作的利率遠高於銀行,並有要求一定程度的擔保品,因此獲利逾新台幣20億元;然而竟又認為貸得資金去投資1788大樓所創造收益的3.56%,應該再分配給永豐金租賃,顯然前後矛盾,與租賃實務及一般認知相去甚遠。

余明賢表示,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針對1788大樓案的投資,是以當時市價6折向破產的美林證券購買釋出的股權,為高利潤、低風險的商業投資,且經各公司專業經理人嚴謹的內部評估程序,何壽川並未參與,也未曾以任何形式影響各公司決策。

余明賢進一步指出,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已全數收回本金,並獲配各389萬美元的投資收益,沒有任何損害。高等法院忽略客觀的事證,認定何壽川挪用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的資金,以填補三寶集團收購1788大樓股權的資金缺口,實屬錯誤。

余明賢強調,何壽川為捍衛自身的清白及聲譽,將繼續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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