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修訂公共採購政策 加大對印度製造扶植力道

印度修訂公共採購政策 加大對印度製造扶植力道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729 10:23:24)為落實「印度製造」政策,印度工業和內部貿易促進部(DPIIT)早年頒布了2017年公共採購(印度製造優先)命令,並數次增修。2024年7月19日,DPIIT頒布最新修訂版本。對於搶攻印度政府採購大餅的台廠而言,需特別關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印度及南向投資業務會計師鮑敦川分析,基於前述政策,印度在政府採購案件中,透過限制投標者資格,給予「本地加值(Local Content)」比率較高供應商優先或更優惠投標條件等機制,來鼓勵企業深化本地生產,帶動本地供應鏈成長。

具體來說,參與政府標案的供應商,原則上按此政策進行分級,本地加值率超過50%、介於20%~50%間,及不達20%的供應商,分別定義成「第一類本地供應商」、「第二類供應商」及「非本地供應商」。該政策並提出了有利於本地供應商的招標規則,例如:1.對於印度具備足夠本地競爭力的商品、服務或工程,無論採購價值,僅第一類本地供應商有投標資格。2.對於非前述屬性標案,若最低價標(L1)來自「第一類本地供應商」,則該供應商可獨享該標案。若最低價標非來自於「第一類本地供應商」,該投標者對該標案承攬上限為50%,其餘訂單仍優先給價格差距(20%)內,更「接地氣」類別的供應商。3.對於200億盧比以下的採購(不包括上述情況),除非獲得主管當局批准,原則上不得發國際標,僅允許「第一類本地供應商」及「第二類供應商」參與投標,換言之,外國公司及本地加值比率不足的「非本地供應商」,原則上都沒有參賽機會。

2024年7月版本,最值得關注之處,在於對「本地加值」內涵進一步詮釋。計算本地加值率時,明確定義下列成本應排除於「本地加值」範圍:1.購自本地供應商或經銷商的「進口」品項2.供應商向海外支付的授權金、特許權使用費或技術酬金3.購自海外,在境內僅經過簡單裝配(Repackaged)、整理(Refurbished)或簡單貼標(Rebranded)的實質進口品。

鮑敦川分析,在前述定義下,在印度設立簡單裝配廠,或對第三方裝配廠外發簡單加工,而原物料零組件仍多購自海外的廠商,未來參與政府採購競標的空間,可能受到影響。

對台灣企業而言,印度政府採購的龐大商機深具吸引力。然而,台資企業在印生產經驗有限,對在印度設廠相對卻步,同時,台廠習慣在熟悉的供應鏈中運作,對在他國尋找、扶持本地供應鏈的能力相對薄弱。因此,除大型組裝廠外,中小型台廠多傾向從「輕資產」購銷或外發加工模式起步,零組件及模組等仍高度仰賴海外熟悉的供應鏈供應。建構在印度營銷模式時,底層邏輯與以「印度製造優先」的政府採購政策難免背道而馳。

鮑敦川提醒,對積極搶攻印度政府採購大餅的台廠而言,持續關注政府採購政策發展自是必然,更重要的是,除短期在法規模糊空間遊走外,對在印度布局應有長線策略,從經營、通路、本地供應鏈育成、人才培育等面向制定綜合策略,方能強化在印度業務韌性及可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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