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須依法設立 違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台南市社會局近來發現某些團體似無設立卻掛名團體協會名義懸掛招牌及從事活動,恐造成民眾混淆及誤解,社會局已啟動調查,若經查屬實,將依《人民團體法》第60條規定通知限期解散。
社會局長盧禹璁表示,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社會局申請許可,未經依法申請許可或備案而成立人民團體,經該局通知限期解散而屆期不解散者,得依《人民團體法》第60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
社會局指出,民眾對於疑似未經許可設立的人民團體,除得向該局人民團體科洽詢外,亦可至社會局網站透過人民團體名冊查詢瞭解團體設立情形,同時社會局也呼籲團體設立後,應確實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會務運作,例如每年定期召開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並於理監事任期屆滿時辦理改選等,以利團體永續經營並實現團體設立之目標。
台南市迄今核准立案2,741個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其中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公益目的所組成,民眾倘依法向社會局申請籌組,其章程宗旨應載明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方得予許可設立。另外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等情形,應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並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倘有違法情事,可逕向相關權責機關舉發,例如團體倘違法經營賭博事業有涉賭、吸金等違法情事,應盡速向警察機關舉報。
民眾如對人民團體有相關疑義,可逕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06-2982558)洽詢,亦可直接至台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人民團體-人民團體名冊-點擊放大鏡圖示以關鍵字查詢團體名稱,即可於網站上查詢得到本市團體立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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