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6日增列議程 擬對國會職權修法提出覆議

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相關函文昨天送抵行政院。行政院今天新增行政院會議程,認為上述條文全部窒礙難行,將在討論通過後提出覆議。

立法院昨天將三讀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以及「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2案送至行政院,行政院長卓榮泰隨即指示政務委員林明昕盡速邀請學者專家,詳細審視、討論條文,並研議是否依照憲法程序提出救濟。

行政院今天新增院會議程,內容為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15次會議5月28日決議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2案的全部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提出覆議,請核議案。

政院人士表示,昨天收到條文後,便積極討論一路開會至晚間,經今天晨會後拍板納入院會議程討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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