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高一審有罪兩樣情 內政部給說明

新竹市長高虹安今(26)日上午被依犯貪汙詐領公有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7年4月徒刑,內政部今起依法停止高虹安職務。而國民黨立委顏寬恒因竊占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案,台中地院今天判決8年4月徒刑,卻不需停職。內政部解釋,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無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但未來若判決確定後且褫奪公權,將註銷其立委名籍。



顏寬恒涉詐領助理費及沙鹿莊園豪宅捲入假買賣、竊占國土等案,台中地院今天依貪污、偽造文書兩罪判他8年4月徒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可上訴。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在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但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說明,顏寬恒是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經一審宣判犯貪污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尚未確定,而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同樣因為颱風延至今日宣判的高虹安案,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高虹安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內政部新聞稿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高虹安的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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