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高虹安詐助理費算重判嗎? 一張圖表帶你看懂判決眉角


顏寬恒、高虹安詐助理費算重判嗎? 一張圖表帶你看懂判決眉角

(記者王吟芳/綜合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擔任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46萬元,立委顏寬恒也被揪出用人頭助理詐取立院助理補助款,兩案都因凱米颱風攪局延至26日上午宣判,高虹安被依貪污罪判7年4月、顏寬恒則被判刑7年10月。《菱傳媒》彙整過去民代涉詐助理費案的犯罪態樣與判決結果,用一張圖表帶讀者一窺法官斷案的「眉角」何在。



去年8月,高虹安被北檢起訴在擔任立委期間「公私不分」、「貪圖小利」,利用自身權勢要求助理配合浮報助理薪資及加班費,共詐領46萬餘元用於支付高辦開銷及私人支出。台北地院審理時,高虹安否認犯罪,強調她並未以人頭詐領助理費,也從未要求助理虛報、浮報加班費和酬金,辦公室零用金是助理自願回捐,且都用於公務,縱使助理以零用金代墊她洗頭等私人支出,她事後也都有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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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則是被檢方認定,立委任內聘請林進福當公費助理,月薪4萬元,近2年共領取立法院薪資與年終獎金108萬餘元,這筆錢並非林進福使用,而是與顏寬恒領取的苑裡營造公司盈餘等收入,共計1408萬餘元,混合在一起,用來支付顏寬恒與家人的開銷。



其中,高虹安的辯詞最主要在於否認兩件事,亦即「人頭詐領」與「低薪高報」。綜觀過去民代因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的案例,幾乎都不脫這兩種犯罪態樣,若是兩者兼具且詐領時間長、金額高,證據確鑿卻又狡辯否認,因該罪「最低消費」至少7年起跳,被判刑10年以上者比比皆是。



最近的案例是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長曾麗燕,她被控自2010年起擔任高市議員時,明知自己並未聘用李姓等3名助理,而實際聘用曹姓等8名助理月薪也僅2萬5000元至3萬5000元不等,卻以虛報人頭助理及實際助理低薪高報的方式,詐領1330萬餘元助理費中飽私囊。法院審理時,曾麗燕辯稱檢方認定的人頭都是真助理,只是他們自願把薪水全部回捐給服務處,但法官不採,一審重判她12年徒刑,現上訴二審中。



另一位是國民黨籍前高雄市議員陳粹鑾,她在2018年間因詐領議員考察款3萬元被判刑3年8月,入獄服刑後交棒給女兒鄭安秝選上議員,竟又在獄中遙控服務處助理,以低薪高報及人頭方式詐領449萬元的助理費,一、二審都被依貪污罪重判10年5月,目前上訴三審中。



同樣以人頭及浮報薪資兩方式詐領助理費的還有民進黨籍前新北市議員王淑慧,她被控和林姓男助理合意浮報薪資,再將差額留為私用,另以弟弟、表弟、姪女和外甥女充當人頭,共詐領300多萬元助理費,今年3月被判刑5年定讞。



至於單純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的民代,也不乏重判案例,嘉義市無黨籍議員戴寧被控利用親友充當人頭助理,10年來共詐領助理費431萬8750元,金額龐大且否認犯行,一審被判刑10年6月,現上訴二審中;另無黨籍前澎湖縣議員成萬貫同樣以親屬充當人頭,詐領助理費高達829萬元,也被判刑10年6月定讞。



同類「人頭型」但獲輕判者,則有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與潘懷宗。童仲彥被起訴以人頭蔡姓男子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雖犯罪所得僅5萬餘元,仍遭依貪污罪判刑3年10月定讞;前台北市議員潘懷宗也被控為節省個人支出,連續四屆議員任內利用人頭助理詐領333萬5835元,但潘懷宗審理時坦承犯行繳回不法所得,顯有悔意,獲輕判2年、緩刑5年,免關定讞。



法界人士指出,詐領助理費是否構成貪污罪,關鍵在於最後的金錢流向,若拿去繳房貸車貸、洗頭購物等私人用途,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就會成罪;反之若是用在公務或相關業務,則可能逃過一劫。例如最近因涉嫌違建關說案遭收押的桃園市議員張肇良,他曾被控在第一屆議員任內將公費助理「低薪高報」詐領1048萬元,2016年被起訴涉嫌貪污及偽造文書罪,但法院調查發現他實際聘用6名助理共花費1214萬元,超過溢領的助理費,認定未中飽私囊,2020年將貪污部份判無罪,僅以8個偽造文書罪判處執行刑2年10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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