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保法修法 關鍵條文保留待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但關於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等關鍵條文,經討論後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打詐4法」中,行政院、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逐條討論階段,針對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在場立委討論後,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基礎,再加上民眾黨團修法版本的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網路流量紀錄指的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的建置機關指定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也修正得通訊監察的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名。此外,也增列資恐防制法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及加重詐欺罪等,可能嚴重危急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的罪,為可緊急通訊監察的罪名。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提醒,院版草案未將現在審查的「打詐專法」放入涵蓋範圍中,應該要納入。經討論後,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回應,相關條文保留,待未來協商時討論。

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包括為有效打擊快速傳播、匿跡的網路犯罪,並兼顧隱私權保障,比照調取通信紀錄的程序,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其中在第11條之1第1項條文,最大爭點為是否採取「檢察官保留」,在場立委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待後續協商討論。

行政院版草案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的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

民眾黨團修法版本則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辦犯罪或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的偵辦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調取之。司法警察官如認有急迫情形者,得逕行調取之,並於調取後立即報請檢察官許可。

另外,現行條文規範,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的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構,違反規定的罰鍰,而且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

不過這次修法,院版草案將「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的文字拿掉,引起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因此該條文也保留。

委員會討論時也通過附帶決議,內容為鑒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對於人民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有所干預,除事前採法官保留外,並應有事後監督及控管機制,以落實人民基本權的保障。請法務部與司法院針對調取流量紀錄相關通知、救濟及加強監督等程序,於授權子法內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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