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林姿妙即起停職 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一審遭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徒刑。內政部今天說,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職務,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林姿妙受訪時說,台灣司法已被政治綁架,更多次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應停止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說,針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林姿妙受訪時說,台灣司法已被政治綁架,更多次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應停止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縣長職務。
內政部說,針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 記者: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3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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