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送出選罷法連署加嚴修法 政院臨時院會通過提覆議
立法院會去年底三讀通過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行政院考量修正條文有窒礙難行之處,今天召開臨時院會通過覆議案,將依規定呈請總統核可後,在法定期間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立法院在春節連假前夕,即今天下午4時47分許,匆忙送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修正條文案至行政院;這是立法院在野黨團對行政院赤裸裸的政治算計,極度不尊重行政院、各部會及基層公務人員,行政院也不得不緊急召開臨時院會,經由院會討論與同意,決定後續的救濟行動。
卓榮泰向緊急前往參與院會的各部會正、副首長致歉,他說,同時也會向立法院長韓國瑜表達高度不滿,未來行政、立法兩院關係如因此受損,立法院必須自行負責。
卓榮泰表示,選罷法第76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3條加嚴罷免案提議及連署要件,且於修正條文公布日施行。經研議後,有包括「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所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卓榮泰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除依法行政外,也具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基本權利等責任,並應確保相關施政的成效。
他說,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這次提出覆議的目的,並非希望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而是期待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等,綠營批評導致連署加嚴,沒收罷免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因立院已休會,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休會期間,立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立法院在春節連假前夕,即今天下午4時47分許,匆忙送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修正條文案至行政院;這是立法院在野黨團對行政院赤裸裸的政治算計,極度不尊重行政院、各部會及基層公務人員,行政院也不得不緊急召開臨時院會,經由院會討論與同意,決定後續的救濟行動。
卓榮泰向緊急前往參與院會的各部會正、副首長致歉,他說,同時也會向立法院長韓國瑜表達高度不滿,未來行政、立法兩院關係如因此受損,立法院必須自行負責。
卓榮泰表示,選罷法第76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3條加嚴罷免案提議及連署要件,且於修正條文公布日施行。經研議後,有包括「變相提高罷免門檻,過度限制人民罷免權」、「大幅增加提議人之領銜人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之行政作業負擔」及「直接適用本屆立法委員,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利益迴避原則及公平正義之維護」等窒礙難行之處,所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
卓榮泰強調,行政院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除依法行政外,也具捍衛憲政秩序、守護人民基本權利等責任,並應確保相關施政的成效。
他說,民主政治應經由討論與溝通的過程來建立共識,這次提出覆議的目的,並非希望升高朝野對立與衝突,而是期待透過憲政運作的過程,請立法院藉由再次審視法案的內容,找出符合國家利益的最大共識,妥適回應公民社會與各界訴求。
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明定,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應附身分證正反影本等,綠營批評導致連署加嚴,沒收罷免權。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因立院已休會,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休會期間,立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 記者: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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