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提犯保法修法版本 盼放寬補償金請求時效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等民間團體今天表示,為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回復社會正義,民間團體提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版本,就請求權時效規定,增訂檢察官起訴的例外情形,希望放寬補償金請求時效。
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第1項條文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5年內為之。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召集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永頌今天與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等人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近年有好幾件兒童性侵害案,在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被害人仍然因不合理的時效計算方式,拿不到任何的補償金。
為此,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提出的修法版本,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但有2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種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並於成年後5年內請求,另一種則是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於起訴後2年內請求。
草案也規定,為保障過去因請求權時效的限制,使國家機關已認定有犯罪被害但卻未能獲補償的民眾權益,因此增訂溯及條款以保障其權益。
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63條第1項條文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5年內為之。
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召集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永頌今天與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等人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近年有好幾件兒童性侵害案,在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被害人仍然因不合理的時效計算方式,拿不到任何的補償金。
為此,民間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聯盟提出的修法版本,明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10年者亦同。但有2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種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並於成年後5年內請求,另一種則是犯罪被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並於起訴後2年內請求。
草案也規定,為保障過去因請求權時效的限制,使國家機關已認定有犯罪被害但卻未能獲補償的民眾權益,因此增訂溯及條款以保障其權益。
- 記者: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1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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