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獎學金被控賄選 民眾黨竹市議員候選人葉國文二審仍無罪


贊助獎學金被控賄選 民眾黨竹市議員候選人葉國文二審仍無罪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新竹市議會第11屆議員選舉第5選區的民眾黨候選人葉國文,被控與社團法人新竹市心理衛生協會理事長陳貴鳳,以頒發獎助學金方式向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尋求支持涉犯賄選,新北地院判2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院合議庭審理後以2人無主觀犯意且無法證明受獎家長有行賄買票的對價認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判決。檢方可依速審法規定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葉國文及陳貴鳳明知之前並未提供心理協會任何經費或物品,為取得心理協會頒發獎助學金之設籍新竹市香山區身心障礙學生有投票權的家長支持,在111年4月6日先由陳貴鳳傳送『111年度「扶弱助礙、圓夢助學」─社區身心障礙活動110學年度下學期身心障礙弱勢學生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葉、陳2人明知「申請辦法」中核發對象資格並無相關行政區域之限制,且心理協會亦無將捐助弱勢殘障學生獎助學金限定頒發特定行政區之慣例,卻將核發對象設限在設籍新竹市香山區的身心障礙學生,並於6月25日舉行頒獎典禮,頒發高中、國中、國小學生各3000、2000、1000元,共計12000元學生獎助學金,由葉國文上台頒獎並拉票,藉捐助慈善獎助學金名義,行求賄選。


新竹地院審理後,難認葉、陳2人有行賄犯意,證人也未認知「受頒獎助學金」與「約使其投票」二者間有對價關係,所以判決2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理後認為,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被告2人主觀上有行賄犯意,亦無法認定受獎學生家長等人有行賄買票的對價認知,尚難僅憑執被告葉國文捐款贊助香山區學生獎助學金,及被告2人於頒獎典禮上拜票,遽論其等成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合議庭認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或不當,檢察官上訴仍執陳詞主張被告2人成立犯罪,並不可採,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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