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寬敏制新憲公投案摃上中選會 最高行政院法判敗訴確定


辜寬敏制新憲公投案摃上中選會 最高行政院法判敗訴確定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已故「台灣制憲基金會」前董事長辜寬敏於109年間向中選會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遭認不符合公投法規定駁回,辜寬敏提起行政訴訟又遭駁回,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今(6)日駁回辜寬敏的上訴,全案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原處分據此駁回系爭公投案,於法並無不合,原判決因而維持原處分,駁回上訴人之訴,自於法有據,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辜寬敏於109年間向中選會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中選會為審議該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民投票法規定舉行聽證,聽證會後函請辜寬敏補正。109年9月4日辜寬敏補正,主文未變動,僅變更理由書內容。


中選會針對辜寬敏所補正的事項,舉行會議核議後認非合於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之適格公投、不符合公投法第10條第3項第5款、用詞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條第3款及第5條第2款等規定,而以109年10月23日函覆駁回。辜寬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遭駁回,於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公民投票乃是人民依立法院制定的法律,行使憲法明定的創制、複決基本權利,以對國家重大政策等,直接表達有拘束力意見之制度。惟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及第12條規定,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


辜寬敏公投的內容不僅要求憲法機關的總統推動制憲程序,且要求從憲法的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等,作實質上憲法的全盤性檢視與翻新,核屬修憲或制憲層次,非純為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為。


該公投案非屬公投法第2條第2項序文及第3款所指得適用全國性公投的「重大政策」,不符該款規定「重大政策創制」的「創制」要件。


又依現行憲法觀之,總統仍僅享有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權限,行政權仍依憲法第53條規定概括授予行政院,而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總統權限,並無「推動制定憲法」的「憲法權限」,亦無所謂「憲法政策」或「制憲之準備行為」的權責,即使該公投案通過,也無法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


合議庭認定,原處分據此駁回該公投案,於法並無不合,原判決因而維持原處分,駁回辜寬敏之訴,自於法有據,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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