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繳房租弟殺親哥 國民法官判刑9年6月


為繳房租弟殺親哥 國民法官判刑9年6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高雄市苓雅區去年4月25日下午發生弟弟殺死親哥哥的人倫悲劇,行凶的林國麟經高雄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今(15)日依家暴殺人罪判刑9年6月。可上訴。


林國麟與其兄林天麟長期因關係失和而相處不睦,林天麟向法院訴請弟弟林國麟遷出苓雅區樂仁路23巷的房屋、給付租金並賠償精神慰撫金,訴訟期間林天麟將該房屋以贈與名義移轉登記予黃小彥,林天麟與林國麟因此起爭執,互相向對方實施家庭暴力,均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雙方不得對彼此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期間皆為1 年,林國麟收受上開保護令並知悉裁定內容。


之後,林國麟在遷出房屋訴訟部分敗訴確定後,黃小彥進而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林國麟於112年4月11日收受法院命其遷出該房屋之強制執行命令,因無處可住,且自認長期受到林天麟欺壓,於是起殺意預謀伺機殺害林天麟。去年4月25日下午1 時46分許,林國麟在樂仁路23巷的房屋,因再度遭林天麟辱罵,林國麟不堪刺激而動手將林天麟推倒在地,並持鐵鎚、尼龍繩及原子筆為工具,下手殺害林天麟致死後,於同日下午2時31分許,撥打電話向警方供稱其殺害林天麟等語,自首犯行。


國民法官法庭審理認為,林國麟坦承犯行,並有審理時所提出之相關證據佐證,經國民法官法庭評議後,認被告因與被害人林天麟長期因相處積怨,被告於112年4月11日收受本院民事執行處命遷出共有且借名登記給被害人的房屋之強制執行命令,因無處可住,且自認被害人明知其身體狀況欠佳,找不到工作,竟聯合外人欺壓,欲使其遷出系爭房屋,將其逼死,遂起殺意預謀伺機殺害被害人,並於去年4月25日下午1 時46分許實施本件犯行。


就自首部分,國民法官法庭經評議後,認為被告應符合自首之要件,且得予減輕其刑。


至於量刑理由,國民法官法庭經審酌檢、辯雙方提出之相關量刑證據充分討論、評議後,考量被告不顧與被害人間兄弟情誼,預謀殺害被害人、犯罪手法難謂平和、侵害生命法益情節非輕。


但是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長期遭被害人以家庭暴力方式對待,其於112年4月11日收受法院命其遷出房屋之強制執行命令,因無處可住,且自認受被害人欺壓,遂起殺意預謀伺機殺害被害人,案發當日又遭被害人辱罵且搬遷期限屆至,自認遭逼上絕境。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為高雄中學、中原大學醫學工程學系畢業,在學期間德行成績良好,無刑事前案記錄,素行尚可,入看守所前無業、經濟狀況貧寒,現罹患憂鬱症、頸動脈血栓等疾病之量刑因子,以及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9年10月至10年10月,辯護人請求量處有期徒刑5年至5年4月等一切情狀,最終得出9年6月的刑度。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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