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 林鈺雄痛批刑訴「黑箱修法」


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 林鈺雄痛批刑訴「黑箱修法」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9日下午在台北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集合學術界及審檢辯三方,針對立法院今年7月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關於科技偵查的修法,竟然發生重大錯誤,台大教授林鈺雄痛批是「黑箱修法」,檢討並提出修法呼籲。


林鈺雄表示,司法院版本型塑出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由於劍青檢改提出聲明質疑,才讓司法院趕緊限縮解釋,僅僅如此也還是要肯定劍青檢改的貢獻,而新法排除掉科偵警察處分的救濟權,也不是單純的疏漏。他提到,針對司法警察處分當然應該賦予救濟權,這是法學的ABC,應該盡速修法補救。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士帆也直接點名,修法過程每個版本都很正常,為何最後通過的版本卻出現異常?他指出,救濟權根本不應該發生爭議,現在新法卻出現這麼大的爭議,實在令人費解。王士帆更指出,自從111年憲判字第1號強制抽血酒測、第7號辯護人救濟權、第16號強制採尿,都呈現救濟權是司法人權的趨勢。


尤其,2001年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要求警察臨檢應當有救濟權,2003年新修《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科技工具使用、異議權,都明確入法。今天都已經2024年,怎麼科技偵查處分反而排除了救濟權的設計?為今之計,應該儘速修法補救,更直接提出修法三方案,請立法院參考採納。


劍青檢改檢察官林達則直言,司法提案權由司法院掌管,違反當代民主憲政三權分立的設計原理,司法本來就應該掌管審判,不應介入政策與立法提案。


林達更當場出示1982年審檢分立當時,司法院和行政院用「鋼筆字」寫下的法規主辦協議書,直言當初毫無邏輯、違反政治學理,恣意分配訴訟法由司法院主管,實體法由法務部主管,導致後續整個體制的混亂。


尤其,在這次科技偵查修法,更明顯看到體制運作導致的錯誤結果,科技偵查本來就應該放在刑事訴訟法之內,但是主管訴訟法的司法院卻長期不想管,導致修法延宕六年,到了最後黨團協商的臨門一腳,卻又可以挾主管法規之姿,突然夾帶錯誤法條,又不用負任何政治責任。


林達也指出,應該盡速修法,而且此次修法,不要再讓司法院主導,請立法院各黨團負起責任。


律師紀凱峰也呼應,科技偵查處分的救濟權應該趕快修法補救,而且司法院的法律提案權早該廢止,在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應負責審判,修法立法本是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的事,法官只是依法審判,並且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不應涉入立法過程,甚至變成主導者。


紀凱峰更指出,台南高分院於9月6日恰好針對這個問題,有舉辦一場交流座談會,內容提到,應當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可以「類推適用」救濟的規定!他提到,既然要「類推適用」,顯然是婉轉含蓄的表達了應該要有救濟的設計,那正本溯源,就是應該重新修法補救,不要讓個案法官權衡決定,被告變成碰運氣。


這場研討會由經濟刑法學會主辦,並由最高檢察署、新時代法律學社和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委員會共同協辦。現場集結審檢辯學四方,針對今年7月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的修法錯誤,齊聚謀求解決之道。


與會的審檢辯學人士,都紛紛呼籲「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原則,針對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設計錯誤,希望盡速修法補救,並表示打詐既然是政府政策,打詐修法也應當力求正確完善,如果有錯誤,就趕緊認錯補救,千萬不要因為當初錯誤的版本,就裹足不前,否則將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照片來源:經濟刑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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