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中士2度硬上女同袍被撤職 行政官司敗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海軍兩棲履車保修工廠的洪姓中士,2度硬上同軍種的女同袍,被橋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判刑5年10月,並經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懲罰評議會決議,2次行為各記2大過,撤職及停止任用3年,洪男提起願遭駁回,於是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處分;高高行開庭審理後,認左指部的處分與軍懲法規定之要件相符,判決洪男敗訴。可上訴。
洪姓中士與被害女中士是因112年1月間負責人才招募業務而認識,112年3月17日,與洪男與女中士及其他同袍到台中港進行敦睦艦隊任務,並下榻旅館,晚餐後女中士回房就寢,洪男敲門進入女中士房間後,不顧女中士反對,先是強吻女中士,接著脫去女中士的衣物對她指侵,並不顧女中士強烈反抗想要性侵,最後因女中士反抗太劇烈而未遂。
同年8月14日,女中士應邀到友人住處飲酒,洪男也在場,女中士不勝酒力上樓休息,洪男又趁機跑到樓上房間內性侵女中士得逞,後因女中士強力抵抗並大聲呼救,洪男才作罷離開。
橋頭地院審理時,洪男坦承違反女中士的意願,親吻她並撫摸她胸部、臀部,否認強制性交。法院勘查所有事證,認定洪男2次強制性交行為,各判刑3年4月及3年10月,合併應執行徒刑5年10月。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懲罰評議會就洪男行為決議,2次行為各記2大過,撤職及停止任用3年,洪男提起訴願,國防部曾部分發回左指部,經過重新召開懲罰評議會,仍決議核予洪男撤職及停止任用3年,洪男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洪男起訴主張,左指部未通盤審酌他與被害女中士於112年3月17日後之相處狀況,即認定他於112年3月17日有違失行為,顯然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構成裁量濫用。
高高行審理認為,海軍依規定召開會議,程序和過程均無不法,按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軍懲法及國軍性騷擾處理等規定做出懲處,無違反比例原則,且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駁回洪男的請求。
照片來源:翻攝自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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