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中華電信海纜 陸籍貨船長違反電信管理法起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今年初海底電纜連續斷線,台南地檢署偵查2月25日中華電信海纜斷線,查獲肇事者是多哥共和國籍「宏泰58」貨輪,其大陸籍王姓船長在台南市北門區外海禁錨區下錨,並在台澎3號海纜線上方做Z字形移動,利用貨輪錨爪勾斷台澎 3號海纜線,今(11)日依違反電信管理法起訴。
依電信管理法第72條規定,犯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海纜登陸站、機房或與其連接之纜線、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之功能正常運作者,可以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更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多哥共和國籍「宏泰58」貨船的王姓船長,明知「宏泰58」貨船上的電子海圖均有標示我國海底電纜位置,且台南市北門區外海5浬處之海底設有台澎第3海纜纜線,此纜線作為連接台灣本島與澎湖間之電話、網路寬頻通信使用,該區域亦為我國政府公告之禁錨區,船隻不得下錨。
王姓船長竟於2月22日22時許起至2月25日3時許止,在台南市 北門區西方5浬附近,指示船員將錨爪釋放下水拖行,並駕船在台澎第3海纜上方以Z字型徘徊,利用錨爪勾斷台澎第3海纜纜線。
之後因海巡署人員接獲通報,得知「宏泰58」貨船於警戒區徘徊,於2月25日2時30分許,駕駛船艇前往上開地點驅離「宏泰58」貨船,又在同日3時24分,接獲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技術分公司客戶管理處海長纜科科長通知台澎第3海纜斷纜無訊號,隨即攔停「宏泰58」貨船,並請船隻回台南安平商港配合調查而查獲。
檢方認定,王姓船長犯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之毀壞海纜纜線罪嫌。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1項之毀壞海纜纜線罪嫌,應為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名之特別規定,請不另論罪。
並建請法院審酌 被告為大陸籍人士,在台無固定居所,且自陳曾有持用假證件進入基隆港紀錄,誠有逃亡之可能,且被告始終未供出幕後指使船東身分,仍有與該人勾串之虞,是本件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具有羈押之必要性,建請繼續羈押被告,並請就本案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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