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說明陸配「補件」:讓想留在台灣的人都能留在台灣

【記者 丁倩/台北 報導】陸委會針對鬧得沸沸揚揚的大陸配偶「補件」事件提出說明,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表示,2004年以前原陸籍人士繳付喪失原籍證明政策,以下幾點說明:
一、2004年修正兩岸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建立單一身分制度後,已明確規定台灣人民不論先來後到,取得台灣身分多久,都不能同時擁有對岸身分,若有就必須擇一。若選擇台灣,就必須提供已註銷對岸身分的證明文件。
二、針對2004年以前已取得台灣身分的原陸籍人士,此條文修正時已提供6個月過渡期保護當事人之信賴,允許當事人在兩岸身分中進行選擇;6個月屆滿後,當事人仍持有中國大陸身分,即不存在信賴基礎,若經政府查知,依法必須註銷台灣身分。因此並不能將法律解釋為超過6個月以後,未提出註銷對岸身分證明,且未經過政府註銷台灣身分,就可以繼續兼具兩岸雙重身分。若此,台灣將永遠存在一群兼具雙重身份的人,造成法律無法適用。
三、惟政府考慮這些人來台已久,且在2004年兩岸條例修正時,當時資訊並不若現在發達,許多人不知法律有要求須回大陸除籍。政府發通知予這批具有雙重身分者,並給予3個月補正期間,正是為了讓想留在台灣的人都能留在台灣,否則一經發現或檢舉,政府就必須註銷他的台灣身分。(照片翻攝畫面)
- 記者:好報 採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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