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專欄】我竟然得扶養兄弟姊妹?看民法如何規定


【黃靖芸專欄】我竟然得扶養兄弟姊妹?看民法如何規定


黃靖芸/律師


有名男子在年老後因為身體病痛而被安置進安養院,然而它同時也未婚、沒有子嗣,因此造成他沒有人扶養,沒有人幫他支付安養院的錢及生活費,因此當地縣府便找上了他的四個兄弟姊妹,要求男子的四名兄弟姊負擔他的費用,扛起扶養男子的義務,但這樣的情況讓男子的兄弟姊妹很不能接受,他們認為男子年輕時都沒有負擔到照顧父母的義務,為何年老後兄弟姊妹還得照顧他,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男子的扶養義務。


對於扶養義務這件事情,大家最常聽到的無非是父母要照顧未成年的子女,或是子女在成年後有對年老的父母有照顧義務這些情況,但開頭提到的情形中,當地縣府在男子無法支付費用時卻是找上了他的兄弟姊妹,這樣的情形正常嗎?為什麼兄弟姊妹也會有扶養義務呢?


其實在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裡確實是有明確規定兄弟姐妹間是有扶養義務的,只不過在一般的情況下,會因為扶養順序的問題,而比較少聽到這種情況,按照民法第1115條的規定,假如有扶養義務的人有數人,就換按順位先後先負擔扶養義務,第一位順位要負擔扶養義務的就是孩子、孫子這輩,再來才會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像是父母、祖父母這輩,而兄弟姊妹則是在比較後面的順位,要前面可以負擔扶養義務順位都沒有人,才會輪到兄弟姊妹去負擔責任。


而開頭提到的男子正好就是這樣的情形,他目前已經年老,父母早已不在人世,因此在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直系血親尊親屬這兩個較前面的順位都等於沒有負擔扶養義務之人,如此一來他的扶養義務就會需要由後續順位的兄弟姊妹去負責承擔,不過在民法規定當中,並非無條件地可以要求他人負擔扶養義務,假如你本身並沒有負擔起相應的扶養義務,或甚至對你本來要扶養的人有過虐待、侮辱等行為,那麼本來要負擔你扶養義務的人就可以聲請減免甚至是免除扶養義務,基於這樣的情況,這名男子才會被兄弟姊妹告上法院,最終由法官裁定兄弟姊妹們對他的扶養義務。


【以上言論為第三人投書,不代表本刊立場,讀者請本於客觀事證自行評價】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黃靖芸專欄】私生子也能繼承遺產嗎?這程序很關鍵


【黃靖芸專欄】婚前給了高額聘金 後悔離婚能要回來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Google新聞-PChome Online新聞


最新政治新聞
人氣政治新聞
行動版 電腦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