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車占電動車格 明起可開罰1200元

燃油車占電動車格 明起可開罰1200元
為減少燃油車占用情形,自3月1日起燃油車輛違規占用電動車格將開罰。(示意圖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

[NOWnews今日新聞] 別停錯了!台北市交通局提醒,配合交通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管理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減少燃油車占用情形,自3月1日起燃油車輛違規占用,將依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1條規定處新台幣 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停管處說明,依「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於格位標線內劃設綠色內框線,並設有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標示牌面,充電專用格位僅供電動汽車充電使用,充電使用時間限制依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燃油車輛不得占用。

停管處提醒,民眾停車時應注意停車位種類,勿違規占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另電動車汽車充電專用格位仍以差別費率計費(每小時加收10元;未充電者每小時再加收10元,合計每小時加收20元),未來將逐步改採以度計費。

燃油車占電動車格 明起可開罰1200元
充電車格請留給真正需要充電的民眾使用。(圖/中市交通局提供,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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