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制憲公投」確定落空!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辜寬敏遺願


人民「制憲公投」確定落空!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辜寬敏遺願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是總統賴清德最強後盾的已故總統府資政辜寬敏,畢生致力於台灣獨立,2020年間向中選會提起「台灣新憲法意向公投」案,被中選會以不是《公民投票法》所定的適格公投駁回。辜寬敏不服,興訟爭權,雖於2023年過世,但最高行政法院續行審理,並認為修憲是立法院的專屬職權,不得公投,6日判其敗訴確定。



2020年4月30日,辜寬敏向中選會提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臺灣現狀的新憲法?」中選會為審議該公投案是否合於《公民投票法》規定,舉行聽證,聽證會後函請辜寬敏補正。



辜寬敏2020年9月4日補正,主文未變動,僅變更理由書內容。中選會針對補正事項舉行會議核議後,認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的適格公投、不符合同法第10條第3項第5款、用詞辦法第3條第2款、第4條第3款及第5條第2款等規定,2020年以中選法字第1093550506號函駁回該公投案。



辜寬敏不服,提告爭權,2021年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提起上訴。辜寬敏2023年過世,王美琇為了完成辜寬敏遺願,聲請承受訴訟,繼續打法律戰,雖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但合議庭以辜寬敏有委任律師,決定不停止訴訟程序,續行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6日指出,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由立委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故駁回辜寬敏上訴確定。



合議庭說明,制憲公投的內容不僅要求憲法機關的總統推動制憲程序,且要求從憲法的整體設計、國家定位、人權保障、政府體制及修憲門檻等,作實質上憲法的全盤性檢視與翻新,核屬修憲或制憲層次,非純為憲法政策或制憲準備行為,不符合《公民投票法》規定「重大政策創制」的「創制」要件。



合議庭指出,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列舉的總統權限,並無「推動制定憲法」的「憲法權限」,亦無所謂「憲法政策」或「制憲之準備行為」的權責,即使該公投案通過,也無法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總統產生法律拘束力。



綜上,合議庭認為,中選會據此駁回該公投案,於法並無不合,6日駁回上訴。本案由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承審,成員為審判長法官王碧芳、法官許瑞助、侯志融、鍾啟煒、王俊雄。



辜寬敏生前主張台灣獨立,2019年因力挺賴清德參選總統,要時任總統的蔡英文當「國母」,而讓賴有「台獨金孫」封號。他曾提出「兄弟之邦」論述,倡議以此與中國建立正常關係,並在90歲大壽時許下生日願望說,他有一個夢,是台灣與中國的關係要建立原則,因為台灣、中國互相是「兄弟之邦」,依照中國傳統倫理,應該要兄照顧弟、弟尊敬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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