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為何選黃麟凱槍決? 法務部曝他非死不可的理由


賴政府為何選黃麟凱槍決? 法務部曝他非死不可的理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法務部長鄭銘謙16日簽准死囚黃麟凱的執行令,晚間10時由高檢署法警執行,確定伏法,為總統賴清德上任後首起槍決案。法務部同日說明,本案由最高檢察署陳報,經核為情節最嚴重之罪,無不得執行死刑事由,因此依法執行。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晚間10時45分召開記者會說明長鄭銘謙16日批准死刑犯黃麟凱之執行,並於16日晚間由高等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警及法醫師,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刑場執行完畢,已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完成執行程序。



黃謀信指出,憲法法庭宣告死刑合憲,法務部基於依法行政,於符合法律規定及執行要件,自應依法執行。憲法法庭於2024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在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死刑為合憲。目前定讞的死刑判決,如符合113憲判8意旨,且無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等事由,自應依法執行。



黃謀信表示,黃麟凱的犯行屬剝奪生命法益、手段殘酷之直接故意犯罪、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為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黃麟凱因與王姓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王女住處,因偶遇王女的母親,為避免殺人計畫受阻,先以童軍繩絞殺王母,蟄伏該處住處,待王女返家再強制性交,逞慾後以同一童軍繩絞殺她。



原確定判決認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顯已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程度。本案除使被害人無辜喪命,並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補的哀痛與天倫夢碎悲劇,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情節最重大之罪」。



黃謀信強調,最高檢察署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並審酌113憲判8意旨,認無不得執行事由,將案卷陳報法務部。最高檢嚴謹審核後,認黃麟凱所犯是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成複數被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且終審判決有行言詞辯論程序,並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由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符合113憲判8的「最嚴密法律程序」要求。



最高檢審慎查核全部卷證資料,認黃麟凱無提起非常上訴事由,且未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亦無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心神喪失」的停止執行事由,因而將黃的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黃謀信指出,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檢陳報黃麟凱的死刑案卷後,由參事先行審核有無法定執行障礙事由,再由「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詳細討論,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狀況,並再次依相關規定覆核,查明黃確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亦無赦免案尚在處理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程序,陳送部長批准執行,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



黃謀信表示,113憲判8已宣告死刑制度合憲,法務部基於依法行政,自須依法執行。法務部對於死刑犯的執行至為審慎,對於死刑審核程序,亦以最嚴謹標準為之,以兼顧死刑犯的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功能,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民眾的安全與福祉。黃麟凱槍決後,目前剩36名死囚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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